一、目的:

内部稽核之目的,主要在检查、评估内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量营运之效率,适时提供改进建议,以确保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续有效实施,并协助董事会及管理阶层确实履行其责任。

二、内部稽核单位之设置:

(一)本公司之内部稽核单位系直属于总经理,以维其超然独立之地位。
(二)公司得视公司规模、业务情况、管理需要及有关法令之规定配置适任及适当人数之专任内部稽核人员。

三、内部稽核人员之一般规范:

(一)内部稽核主管可直接向董事会或监察人报告。
(二)稽核主管及内部稽核人员不得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之二等亲担任。
(三)内部稽核人员不得担任其他足以影响超然独立之职务。
(四)内部稽核人员不得由职务不相容人员兼任或代理。
(五)内部稽核人员有完全的自由以稽核企业内所有的作业状况及作业之记录。
(六)内部稽核人员对于公司之电脑内部控制知识,应予以熟悉,以便于稽核作业之进行。
(七)内部稽核人员应持续参加证期会推荐机构或专业机构,或公司自行举办之内部稽核讲习,以提升稽核品质及能力。
(八)内部稽核人员之行为规范如下:
在超然独立、客观公正立场等行为规范,应遵守如下之规定:

  1. 执行职务时,应力求诚实、客观及严谨。
  2. 尽忠职守,不得涉入任何明知的非法或不当活动。
  3. 不得故意从事有玷辱内部稽核专业或其服务机构的不名誉行为或活动。
  4. 避免从事任何可能与雇主利益冲突或有碍其客观尽职的活动。
  5. 不得接受同事、供应商、顾客或雇主的同业所致赠的金钱或礼物,以免损及专业判断。
  6. 不得从事其无法合理胜任的服务。
  7. 采取适当的稽核方法,以符合内部稽核执业准则之要求。
  8. 谨慎使用其在执行任务过程所搜集的资讯,不得利用机密资讯以图私利或用机密资讯以致于违法或使其雇主利益受损。
  9. 撰写稽核结果的报告时,应揭露所有获悉的重要事项,以免可能误导被稽核之营运结果或隐瞒违法的行为。
  10. 持续努力改善其专业技术及服务品质。

(九)公开发行公司应将内部稽核人员之姓名、年龄、学历、经历、在公司服务年资及所受训练等资料于每年一月底前列册报证期会备查。
(十)公开发行公司内部稽核主管之任免。应经董事会过半数之同意,并应于次月十日前填报异动原因并董事会会议记录报证期会备查。

四、内部稽核之稽核范围:

下列控制作业均纳入内部稽核之稽核范围
(一)各交易类型之内部控制制度。
(二)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三)电脑化资讯系统管理作业。

五、内部稽核之作业程式:

(一)事前规划作业:

  1. 查核目的确定周延。
    (1)稽核各项资产及负债均属实际存在。
    (2)稽核各项资产之使用效能。
    (3)稽核各项收入均真实而无遗漏、舞弊情事。
    (4)稽核各项支出均属必要而无浪费、舞弊之情事。
  2. 稽核对象、范围应适当,且做好事前资料收集及适当记录。
  3. 不得故意从事有玷辱内部稽核专业或其服务机构的不名誉行为或活动。
  4. 各稽核专案之稽核程式及使用之稽核方法皆完整可行。

(二)实地稽核作业:

  1. 制度稽核
    (1)稽核例行作业之制度化、明文化。
    (2)稽核现行制度之合理性。
    (3)稽核现行制度是否符合公司政策。
  2. 作业稽核
    (1)稽核公司内部各项作业有无遵行现行内部控制及会计制度等规定。
    (2)稽核各项作业方式是否前后一致。

(三)分析研究作业:

  1. 内部稽核作业包含公司营运绩效分析、成本比较暨预算执行情形、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等检讨,并提供适切建议。
  2. 内部稽核查核所见异常事项除人为疏忽外,从作业程式或内部控制加以检讨,并提供有效改善建议。
  3. 稽核工作之结论皆适当。

(四)稽核报告作业:

  1. 稽核报告与稽核工作之结果均一致。
  2. 内部稽核报告应据实揭露所发现之内部控制缺失及异常事项。
  3. 内部稽核报告表均完整清晰。
  4. 稽核报告均经总经理以上人员核阅。

(五)事后追踪作业:

  1. 内部稽核报告中之发现及建议,应加以追踪,并定期作成追踪报告。
  2. 内部稽核追踪报告,应确定相关单位业已即时采取适当之改善措施,避免同样状况重复发生。

(六)交付查阅、报告及申报作业:

  1. 内部稽核单位之稽核报告及追踪报告于呈核后,应尽速交付公司监察人查阅。并将年度稽核计画、实际执行情形、内部控制缺失及异常事项改善情形尽速向监察人提出报告。
  2. 上市及上柜公开发行公司应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将次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计画报证期会备查。
  3. 上市及上柜公开发行公司应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计画执行情形报证期会备查。
  4. 上市及上柜公开发行公司应于每年五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稽核所见内部控制缺失及异常事项改善情形,报证期会备查。

(七)资料保存:
稽核人员之工作底稿及抽查资料,应详实记录抽核专案之实际执行情形,并经适当覆核。查核证据时应选取适当样本,用以佐证查核目的。工作底稿应依规定装订成册并妥善保存,至少保存二年;稽核报告至少保存三年。

六、内部稽核实施细则之内容:

(一)就各稽核项目分别订定其稽核目的。
(二)考虑各稽核项目之重要性,分别订定稽核周期。
(三)就各作业流程易产生疏忽、错误与舞弊情形,设置必要之稽核重点。
(四)就相关稽核重点设计适当之稽核程式。

七、内部稽核实施细则之核准:

内部稽核实施细则就稽核专案、目的、稽核周期、稽核程式及稽核重点等内容编制,并提报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