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內部稽核之目的,主要在檢查、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量營運之效率,適時提供改進建議,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並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確實履行其責任。

二、內部稽核單位之設置:

(一)本公司之內部稽核單位係直屬于總經理,以維其超然獨立之地位。
(二)公司得視公司規模、業務情況、管理需要及有關法令之規定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任內部稽核人員。

三、內部稽核人員之一般規範:

(一)內部稽核主管可直接向董事會或監察人報告。
(二)稽核主管及內部稽核人員不得由董事長或總經理之二等親擔任。
(三)內部稽核人員不得擔任其他足以影響超然獨立之職務。
(四)內部稽核人員不得由職務不相容人員兼任或代理。
(五)內部稽核人員有完全的自由以稽核企業內所有的作業狀況及作業之記錄。
(六)內部稽核人員對於公司之電腦內部控制知識,應予以熟悉,以便於稽核作業之進行。
(七)內部稽核人員應持續參加證期會推薦機構或專業機構,或公司自行舉辦之內部稽核講習,以提升稽核品質及能力。
(八)內部稽核人員之行為規範如下:
在超然獨立、客觀公正立場等行為規範,應遵守如下之規定:

  1. 執行職務時,應力求誠實、客觀及嚴謹。
  2. 盡忠職守,不得涉入任何明知的非法或不當活動。
  3. 不得故意從事有玷辱內部稽核專業或其服務機構的不名譽行為或活動。
  4. 避免從事任何可能與雇主利益衝突或有礙其客觀盡職的活動。
  5. 不得接受同事、供應商、顧客或雇主的同業所致贈的金錢或禮物,以免損及專業判斷。
  6. 不得從事其無法合理勝任的服務。
  7. 採取適當的稽核方法,以符合內部稽核執業準則之要求。
  8. 謹慎使用其在執行任務過程所搜集的資訊,不得利用機密資訊以圖私利或用機密資訊以致於違法或使其雇主利益受損。
  9. 撰寫稽核結果的報告時,應揭露所有獲悉的重要事項,以免可能誤導被稽核之營運結果或隱瞞違法的行為。
  10. 持續努力改善其專業技術及服務品質。

(九)公開發行公司應將內部稽核人員之姓名、年齡、學歷、經歷、在公司服務年資及所受訓練等資料於每年一月底前列冊報證期會備查。
(十)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應經董事會過半數之同意,並應於次月十日前填報異動原因並董事會會議記錄報證期會備查。

四、內部稽核之稽核範圍:

下列控制作業均納入內部稽核之稽核範圍
(一)各交易類型之內部控制制度。
(二)內部管理控制制度。
(三)電腦化資訊系統管理作業。

五、內部稽核之作業程式:

(一)事前規劃作業:

  1. 查核目的確定周延。
    (1)稽核各項資產及負債均屬實際存在。
    (2)稽核各項資產之使用效能。
    (3)稽核各項收入均真實而無遺漏、舞弊情事。
    (4)稽核各項支出均屬必要而無浪費、舞弊之情事。
  2. 稽核對象、範圍應適當,且做好事前資料收集及適當記錄。
  3. 不得故意從事有玷辱內部稽核專業或其服務機構的不名譽行為或活動。
  4. 各稽核專案之稽核程式及使用之稽核方法皆完整可行。

(二)實地稽核作業:

  1. 制度稽核
    (1)稽核例行作業之制度化、明文化。
    (2)稽核現行制度之合理性。
    (3)稽核現行制度是否符合公司政策。
  2. 作業稽核
    (1)稽核公司內部各項作業有無遵行現行內部控制及會計制度等規定。
    (2)稽核各項作業方式是否前後一致。

(三)分析研究作業:

  1. 內部稽核作業包含公司營運績效分析、成本比較暨預算執行情形、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等檢討,並提供適切建議。
  2. 內部稽核查核所見異常事項除人為疏忽外,從作業程式或內部控制加以檢討,並提供有效改善建議。
  3. 稽核工作之結論皆適當。

(四)稽核報告作業:

  1. 稽核報告與稽核工作之結果均一致。
  2. 內部稽核報告應據實揭露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
  3. 內部稽核報告表均完整清晰。
  4. 稽核報告均經總經理以上人員核閱。

(五)事後追蹤作業:

  1. 內部稽核報告中之發現及建議,應加以追蹤,並定期作成追蹤報告。
  2. 內部稽核追蹤報告,應確定相關單位業已即時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避免同樣狀況重複發生。

(六)交付查閱、報告及申報作業:

  1. 內部稽核單位之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於呈核後,應盡速交付公司監察人查閱。並將年度稽核計畫、實際執行情形、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盡速向監察人提出報告。
  2. 上市及上櫃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將次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報證期會備查。
  3. 上市及上櫃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報證期會備查。
  4. 上市及上櫃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稽核所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報證期會備查。

(七)資料保存:
稽核人員之工作底稿及抽查資料,應詳實記錄抽核專案之實際執行情形,並經適當覆核。查核證據時應選取適當樣本,用以佐證查核目的。工作底稿應依規定裝訂成冊並妥善保存,至少保存二年;稽核報告至少保存三年。

六、內部稽核實施細則之內容:

(一)就各稽核項目分別訂定其稽核目的。
(二)考慮各稽核項目之重要性,分別訂定稽核週期。
(三)就各作業流程易產生疏忽、錯誤與舞弊情形,設置必要之稽核重點。
(四)就相關稽核重點設計適當之稽核程式。

七、內部稽核實施細則之核准:

內部稽核實施細則就稽核專案、目的、稽核週期、稽核程式及稽核重點等內容編制,並提報董事會。